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行业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22-09-02 11:33:48
湘建科协〔2022〕9号
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行业绿色发展,助力国家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完成,构建安全、适用、绿色低碳的建筑技术产品体系,指导我省工程建设行业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等在工程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我会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工程建设行业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供行业有关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用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时使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业有关单位,即可向我会进行湖南省工程建设行业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库入库申报。如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原《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行业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科协〔2020〕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亮 0731—89904427
2022年8月20日
主题词:绿色节能 技术材料产品库△ 通知 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 2022年8月20日印发
湖南省工程建设行业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行业绿色发展,助力国家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完成,构建安全、适用、绿色低碳的建筑技术产品体系,指导我省工程建设行业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等在工程项目中的推广应用,完善建筑技术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工程建设行业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库(以下简称“技术库”)的征集、编制、发布、推广及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材料、产品是指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布的产业政策,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经过工程应用试点,满足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及相关团体标准等,证明其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护环境的技术、材料、产品。 第四条 技术库主要发布技术、材料、产品的名称、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参数、生产和研发单位名称、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条 协会负责技术库的征集、编制、发布、推广和监督管理,并在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协会具体负责技术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职能,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维护行业技术推广应用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七条 技术库的申报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范围 1.墙体、屋面和楼板的保温隔热技术; 2.节能门窗、幕墙技术; 3.空调制冷、供热采暖、遮阳、通风、余热回收应用技术; 4.节能灯具、节能电梯及其应用技术; 5.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 6.节能检测和能耗监测、统计、测评技术; 7.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8. 建筑防水防腐技术; 9. 建筑智能控制技术; 10.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及绿色建造相关技术; 11. 市政、管网及其他绿色建筑技术。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内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产业政策; (3)项目无技术权属争议; (4)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材料。产品类须具备较完善的产品生产技术、工艺装备、产品标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5)如无应用技术标准可依,应获得国家或本省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证明; (6)在国内3个以上规模工程项目中应用,且应用效果好,用户反映良好; (7)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突出。 (三)申报程序 1.生产、研发单位自愿申报,并经注册所在地相关行业组织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后向协会申报; 2.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检; 3.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出具核查意见; 4.协会审核后在协会网站公示,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2年。公示有异议的技术,由协会进一步核实。对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技术、材料、产品列入技术库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列入技术库的生产、研发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向协会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的自动失效。当技术有重大变化而影响其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报。 续期申请程序及提交资料: 1.在有效期内技术提升、技术文件完善、工程应用质量及推广数量情况; 2.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抽检后,出具的合格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或提供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3.经协会审核后在协会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列入技术库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列入技术库的技术、材料、产品优先推荐在湖南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造)、低能耗建筑等示范类工程项目中采用,工程项目验收时应查验该项目采用技术库入库技术、材料、产品的应用情况。 第十条 推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选用进入技术库的技术、材料、产品。 工程项目采用未列入技术库的技术、材料、产品的,项目单位应保证其满足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及相关团体标准规范,并确保其绿色、节能、环保和质量安全要求。项目所在地行业组织应当将其纳入日常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该技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发现工程项目采用国家、省市禁止使用或违规使用已列入限制使用的技术、材料、产品的,或采用的技术、材料、产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各地行业组织应依据行业自律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情况通报,并及时向当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查处。 第十二条 已列入技术库的单位应于每季度初报送本单位入库技术、材料、产品在我省的工程项目应用情况(项目名称、工程性质、材料名称、施工面积等)至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未及时报送的将予以约谈提示,2次以上未报送且经提示提醒仍不报送的,将收回入库推荐证明并予以行业通报。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技术库的技术、材料、产品,建立行业自律和应用情况巡查机制,倡导各入库单位自愿原则,共同建立自律诚信信息服务平台和自律小组,对入库技术、材料、产品的工程项目应用情况进行巡查并形成记录。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进行公开检测,结果及时进行行业公布,并报送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已列入技术库的生产、研发单位,凡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撤销,并在撤销后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向社会公告: 1.技术已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3.经委托的检测机构抽检不合格,生产研发单位可进行申诉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 4.被应用单位投诉或业主投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核实存在质量问题或被行业公告的; 5.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动已影响到技术性能,未在重大变动后6个月内重新申报,仍在工程中继续使用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